刑事案件一般開庭幾次?
法律并未規定刑事案件開庭次數,故無固定限制。然而,實踐中,刑事案件通常僅開庭一次。法律主要規定了審理期限。
一、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下審理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若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準。
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補充偵查完成后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當庭宣告判決的,應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宣告后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一般刑事案件可以有幾次開庭?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一次,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有可能會開庭兩次,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一般開庭幾次
一般刑事案件只開庭一次,但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可能會開庭兩次,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后出示判決書的時間,取決于案件的審結時間。一般而言,刑事訴訟案件從開庭到最后判決的期限,可以由法官來決定,但是要在法律固定的期限內。案件的法定審結期限有三種情形:
1.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進行審結,但對于重大復雜性的案件則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結。
2.對于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十天,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審結。
3.對于適用于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七天。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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