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原告的刑事案件法院怎么判
1. 如果您是案件的受害者,法院在作出判決后,會向您送達刑事判決書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
2. 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天起,五天內,如果您認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不服,您應當書面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3. 如果您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直接提起上訴。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5.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6.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7.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9.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沒有原告的刑事案件法院怎么判
法律分析:屬于受害者的,法院應當會給您送到刑事判決書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您認為刑事案件量刑不服的,您應當書面請求檢察院提請抗訴。受害者就民事部分不服的,直接上述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詐騙案原告需要出庭嗎
刑事公訴案件沒有原告,由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
公訴案件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都可以參加庭審。
但是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就需要被害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出庭了。
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利的檢察院的工作人員。
刑事案件,在中國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作為原告,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稱為自訴。
公訴人在訴訟中居于原告地位,但因還擔負法律監督任務,不是一般原告。
也正是這個原因,在刑事訴訟中,即便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并且明確表示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是國家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事情,不可以完全自由處分。
刑事案件有原告被告嗎
刑事訴訟中是沒有原告的說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應該是我們理解的原告,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稱之為被告人、公訴人以及被害人。公訴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稱之為原告,因為在刑事訴訟當中公訴機關的公訴人行使的是公訴權利,專屬于人民檢察機關。其實這樣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都較嚴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獨立取證并起訴困難重重,發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針對案件情況、案件性質決定調查方向,以國家力量調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對犯罪的打擊和震懾。案件調查完畢,抓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將案情陳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證據一起提交給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了解情況,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就會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訴人員對被告人犯罪情況進行介紹,提出定罪量刑意見。這一系列流程下來,就能夠發現公訴人始終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刑事訴訟中不能將被害人稱之為原告人,公訴人不是原告人。
一、原告與公供人是不是一個人?
既然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很多人就會認為公訴人就是原告,會把公訴人和原告畫上等號,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他們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訴訟,他們的身份依舊是檢察院工作人員。他們出現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證據以及相關專業法律知識的不足,他們出庭參與的庭審不僅是關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應有的刑罰,還直接體現著監察機關的形象,通過公訴人出庭不僅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
刑事案件中,提取物證的程序為:
1、勘驗、檢查。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查看和檢驗,執法人員對人身或者特定場所進行調查;
2、搜查。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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