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司法救濟手段,有著顯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訴訟程序的差異。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對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進行的監督和糾正;而民事抗訴則是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針對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其次,訴訟范圍的不同。刑事抗訴針對的是一審或二審的刑事裁判,旨在對刑事判決的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方面進行審查;民事抗訴則針對的是民事訴訟判決,側重于裁判的實體處理及法律適用是否公正。
再次,后果的差異。刑事抗訴可能改變判決結果,甚至直接撤銷原判決,對被告人的刑罰執行產生直接影響;民事抗訴則可能對裁判結果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修改,但不會改變裁判的基本內容。
參與階段上,刑事抗訴通常在判決生效后一定期限內提出,且只能由特定主體如人民檢察院提出;而民事抗訴則在判決生效后一定時間內,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抗訴的對象也不同,刑事抗訴針對的是刑事裁判,而民事抗訴針對的是民事裁判。至于抗訴的權限,刑事抗訴由專門的司法機關行使,民事抗訴則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
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也有所區別,刑事抗訴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而民事抗訴通常由原審法院進行審理,特殊情況下可能會轉交其他法院處理。
在抗訴的期限方面,刑事抗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民事抗訴則相對寬松一些。最后,抗訴的效力不同,刑事抗訴可能直接改變判決結果,民事抗訴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裁判的執行。
枉法裁判罪怎么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枉法裁判罪刑事責任會被這樣追究:行為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實施了前述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事和刑事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與民事區別包括:1、違反的法律不同。刑事犯罪違反的刑事法律,民事違法違反的是民事法律;2、社會危害性不同。刑事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則要小得多,不是嚴重社會危害性;3、責任后果不同,刑事犯罪的后果是承擔刑罰處罰,民事違法行為的后果是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處罰的內容包括: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刑事責任解決的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滅處理方式;轉移處理方式。刑事責任的轉移處理方式只能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適用。定罪判刑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刑罰的方式。定罪免處就是認定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出現民事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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