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規定如下:積極條件:1、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3、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4、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消極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具體分為兩類: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一百零八、 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立案了還能和解嗎
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和解,但是有條件。
一、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中,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4、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5、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6、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7、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的執行標準表現為:
1、犯罪性質
原則上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公訴案件不宜適用和解方式予以處理。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人主動認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來換取刑罰的折扣無疑會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雖然恢復性司法模式在實踐中已有所展開,但是懲罰性司法模式仍舊是懲罰犯罪分子的主要方式,因為懲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對于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刑罰,不能用和解替代司法程序,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追究。
2、明確區分公私案件
對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公務罪等侵害國家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且公權具有不可讓渡性,這類犯罪亦不能適用和解程序結案。雖然瀆職犯罪屬于過失犯罪,刑期也可能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其侵害客體的特殊性,因而不能適用和解方式解決。
3、嚴格排除“惡意”行為
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大且改過態度不堅決,對其適用刑事和解,一方面與當事人和解程序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也有放縱犯罪之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立案后還能和解嗎
刑事立案后并不是都可以和解。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對于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一、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1、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訴案件調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訴人對被告人達成諒解,自訴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無論自訴人撤訴或者法院出具調解書,被告人即被認為無罪,自訴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4、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后,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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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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