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而司法拘留適用于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
(2)采用的機關不同。
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則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羈押所看管;
(3)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之間無任何關系;
(4)期限不同。
司法拘留的期限同行政拘留一樣為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總而言之,刑事拘留跟司法拘留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也不代表一定是有罪的,而被司法拘留,就說明當事人一定存在著擾亂訴訟秩序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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