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5.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劉林,某工廠職工,曾榮獲市勞動模范稱號,為市人大代表。其妹劉紅,為其兄同一廠另一車間職工。劉紅在勞動中和同車間職工趙軍培養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戀愛訂親,私下山盟海誓,愿永為愛侶。但其兄劉林因平時工作關系和趙軍曾結有私怨,當得知其妹和趙軍私訂終身,十分氣憤,便嚴令其妹不準與趙軍交往。同時劉林告訴劉紅,說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銀行工作,人品好、工作優越,經濟狀況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將某妹介紹給王某。劉紅一聽,一口拒絕,且繼續同趙軍商議,二個想選定日期登記結婚,且欲瞞住其兄。不巧被正路過二人身邊的另一個人金某聽去。金某和劉林系同一師傅所教之師兄弟,一聽此情,便去告訴劉林。劉林一聽,怒氣上涌,手執一要粗木棍趕到劉紅和趙軍二人交談處,將趙軍趕走,將其妹劉紅強行帶至家中,關在房里不準出門,劉紅深感其兄的蠻橫無禮,又覺無法實現自己的愛情,十分絕望,劉紅本就是一個較偏執的女孩,一時想不開,便在房間里懸梁自盡。劉林發現其妹自盡身亡,驚怒交加,顧不上安排喪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處尋找趙軍,欲殺趙軍給其妹償命。居委會干部李大媽為防止再鬧出人命來,趕忙打電話向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報,檢察機關立即派人趕到現場處理此案。請問:
(1)本案應由哪一機關受理?說明理由。
(2)本案經受理后應否對劉林采取強制措施?哪能,該如何去做?如不能,為什么?
(3)本案應由哪一級法院進行第一審審理?為什么?
答案:
(1)本案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范圍,也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的職務或利用職務的犯罪,屬一般刑事案件,故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本案經受理后應對劉林采取拘留強制措施的,但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劉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該逮捕的現行犯,其犯罪時即被發現,而且劉林欲持刀行兇,具有危險性,公安局應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規定,對其拘留在市人大閉會期間要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3)該案應由市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因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該案由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解題思路第(1)題考管轄。具體而言,為職能管轄,本題關鍵應區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其職能管轄權屬不同,前者是自訴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為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2)題考強制措施,本案嚌林的行為符合先行拘留的條件,但考生應注意介紹案情之初關于劉林身份的介紹。律考試題中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精神狀態,身份等的介紹一般均在解題中有所體現,故考生只要不放過這一細節,便不難得出正確答案。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理詳解(1)《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巡機關報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本案為觸犯《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規定,不屬于自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
(2)《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進事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拘留條件作了修改,使之區別于逮捕。拘留是在情況緊急時采取的措施,無須也不太可能查清犯罪事實并判定能否判處不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另一方面,拘留的時間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故本題對劉林應采取拘留而非逮捕的強制措施。(3)《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這就是說,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中的基層組織、數量多、分布廣,離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眾,把絕大多數的普通刑事案件劃歸他們管轄,既有利于秘要時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起訴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就地審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又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便于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來源:司法考試培訓網
刑事訴訟的原則是什么
刑事訴訟的原則主要是:
一、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四、依靠群眾;
五、審判公開;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七、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八、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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