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要怎么寫
刑事申訴書 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你好問一下 刑事申訴狀 如何寫#x27;"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應該遞交哪里
刑事申訴狀可以遞交到原審法院或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范文
刑事申訴書
申訴狀定義【1】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區分【2】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
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于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
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申訴書【3】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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