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失蹤人口案立案標準
報失蹤人口案立案標準涉及多方面因素。首先,一般情況下,個體失蹤滿24小時后,公安機關才會啟動立案程序。對于失蹤人員為兒童或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女性,警方將立即介入,并迅速將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展開全面偵查。
具體立案標準包括:
1. 失蹤現場存在明顯暴力痕跡;
2. 有目擊者證實失蹤人員遭受侵害;
3. 失蹤時與機動車一同消失或攜帶大量財物;
4. 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
5. 失蹤前與人有重大糾紛;
6. 失蹤原因未知,時間超過三個月;
7. 其他疑似遭受侵害情形。
此外,還包括:
8. 拐賣婦女、兒童報案、控告或舉報;
9. 兒童或14至18歲女性失蹤報案;
10. 18歲以上女性失蹤,可能被拐賣報案。
在公安機關的工作中,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無論案件歸屬,均應首先采取緊急措施。審查后,若屬管轄范圍,依法立案偵查;若不屬于,則迅速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
人民檢察院需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監督,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依據《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1. 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
2. 接到兒童或14至18歲女性失蹤報案;
3. 接到可能被拐賣的18歲以上女性失蹤報案;
4. 發現流浪、乞討兒童可能被拐賣;
5. 發現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需追究刑事責任行為;
6. 其他可能表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的情形。
報失蹤人口案立案標準
報失蹤人口案,一般是失蹤24小時,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另外,如果是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的,可以馬上報警,并且公安機關會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一、人口走失立案的標準
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5)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6)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8)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9)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10)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人失蹤了多久算刑事案件
失蹤報案的時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行為人失蹤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立案。
2.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于未滿八周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的,不需要受時間限制,當事人可以隨時向公安機。
公民失蹤時長達到四十八小時的,公安機關即可以對此進行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也可以立刻報警。
派出所報案之后,一般會在三日內予以立案,如果該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行查證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如果該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的,經批準三十日內立案,不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報案后一般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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