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我國刑法學界傳統的且仍居主導地位的觀點是四要件說。即認為,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大要件。
但也有不少學者對傳統的四要件體系提出了異議,試圖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對之進行修正。即有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等等。
擴展資料:
犯罪主體要件也可以分為共同要件和特殊身份要件兩個層次,不能因為特定身份不具有普遍性意義就否定其對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意義。
犯罪主體也是不能被犯罪主觀方面要件包含的,比如一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行為人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案件,行為人對盜竊行為可能完全符合故意的主觀方面特征,此時如果不考慮主體要件的話,就無法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特殊的主體身份更是主觀方面無法包括的,比如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是區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如果只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是無法區分兩罪界限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犯罪構成理論不宜動搖
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程序有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享有起訴權。人民法院對于刑事案件具有審判權。
刑事案件的判刑標準: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從輕處罰;
2、對于未遂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3、對于從犯,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等,從輕或減輕處罰;
4、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等;
5、量刑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其他判刑標準。
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
1、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有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等;
2、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犯罪客觀、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利益。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怎樣實施了該項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為犯罪人的主觀態度。但犯罪二階層理論認為,刑事案件主要有客觀違法階層和主觀責任階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屬于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
將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進一步具體化,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此外,還要注意查明排除行為違法性、排除行為可罰性和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主要是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排除行為可罰性的事實主要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主要是指行為人因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無刑事責任能力,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民族、職業、住址、工作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其他處分,一貫表現,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現主要是指犯罪后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有逃跑、毀滅證據、串供、抗拒審訊等情形。這些情況雖然與是否構成犯罪無關或者無直接關系,但與量刑有關系,也是刑事訴訟證明需要查清的事實。
2、程序法方面的事實
程序法方面的某些事實也是刑事訴訟證明中的證明對象。當然,程序法事實的證明不需要象實體法事實那樣的嚴格證明。
(1)關于回避的事實
(2)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于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3、不需要證明的事項
有些事項雖與定罪量刑或訴訟公正有關,但沒有必要用證據加以證明,就不屬于證明對象的范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 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刑事傳喚對象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訴訟案件中,傳喚的對象主要是涉案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規定,法庭在開庭前會將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召集到一起,根據其出示的證據詢問與案情相關的問題,了解具體情況并聽取雙方的意見。
刑事傳喚對象是怎么規定的?
在刑事訴訟中傳喚的對象一般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自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傳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等。刑事案件在調查階段,嫌疑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依法實施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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