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審理上訴案件有如下三種處理方式:
1.若原判決認定事實準確且適用法律無誤,量刑適當,則應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若原判決認定事實無誤,但適用法律確誤或量刑失當,應予以改判;
3.如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待查證清楚后改判,亦可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自訴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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