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取得諒解的,只能依法處罰,但不會從重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七十六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對于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書和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二級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這類案件中,受害者的諒解與否雖然不會直接決定是否加重處罰,但它確實會影響法院在量刑時的態度。當受害者不愿出具諒解書時,意味著被告人未能獲得受害方的寬恕,這可能會使得法官在考慮量刑時更加注重懲罰性而非教育性和修復性。
因此,在沒有受害者諒解的情況下,被告人面臨的實際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較大,而具體的刑期則需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在裁量輕傷二級不諒解案件被告人的相關刑罰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來確定被告人的具體刑期。
如果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二級,且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法院通常會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圍內進行量刑。然而,如果案件存在其他加重或減輕情節,如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表現,或者受害人存在過錯等,法院在量刑時會予以相應考慮。
具體來說,犯罪情節是關鍵參考因素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傷害手段的殘忍程度、傷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是否有預謀等。其次,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同樣重要,比如是否存在故意挑釁、報復心理或是臨時起意等情況。再者,被告人在案發后的態度也會影響到最終判決,如是否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配合調查、真誠悔罪等表現。
在輕傷二級且受害者不諒解的案件中,加害者除了面臨刑事處罰外,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被告人因其侵權行為給他人帶來人身損害,則有義務支付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及康復所必需的合理費用,并需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同時對于構成輕傷二級的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對于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通常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四節第七項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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