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如果是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二日刑期,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是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開始計算,并到偵查終結時止。其次,根據不同的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規定如下:1、一般刑事案件: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要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但是,有些案情復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2、四類特殊案件:在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具體而言,這四類特殊案件包括如下:(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