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死人通常需要負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意味著,如果司機在駕駛過程中違反了交通法規,并因此導致他人死亡,且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那么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詳細來說,開車撞死人的刑事責任主要依據事故責任劃分。如果司機在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多人重傷等嚴重后果,那么將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司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如果司機在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如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嚴重超速等,處罰將會更重,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因逃逸導致被撞者死亡,則處罰更為嚴厲,可能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責任并不是唯一的法律責任。開車撞死人還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方面,司機需要向死者的家屬賠償因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行政責任方面,司機可能面臨吊銷駕駛證、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開車撞死人通常需要負刑事責任,具體責任大小取決于事故責任劃分和具體情節。因此,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務必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并不必然構成犯罪。只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才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開車撞人是故意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第一種情況是交通肇事中沒有違法行為,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撞死人。無違法行為撞死人,只能算做交通事故,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過錯或有輕微過錯但是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撞死了人,只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刑事責任,不用坐牢。第二種情況是交通肇事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刑法規定的過錯情節或故意撞死人,違反了刑法,是需要坐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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