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結束移交檢察院時效是多久?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監察機構留置調查后做出哪些處理結果?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三、留置的情況有哪些?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綜上所述,監察機關辦案的時候,經常會采取留置手段。經過詢問調查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會移送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留置結束到檢察院時效在三個月以內,如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適當延長。監察機關要準備起訴意見書及犯罪證據材料,一并移送給檢察院。
執行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為六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1、執行期限
執行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為六個月,適用于有明確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執行事務。
2、期限延長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原定期限結束前五日內提出申請,經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3、執行時效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則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執行開始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十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5、執行線索
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6、案件承辦人
法院執行立案后,應在七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
7、評估、拍賣機構
如果需要評估、拍賣被執行財產,承辦人應在十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8、執行異議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應在十五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被執行人的執行標準如下:
1、被執行人認定標準的細化
新規明確了哪些行為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履行法院判決、逃避、轉移、隱匿財產以及破壞執行程序等。
2、失信懲戒措施的強化
新規加強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增加了失信成本。具體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信息公示等。
3、執行程序的優化
新規對執行程序進行了優化,以提高執行效率。這包括簡化執行程序、建立健全法院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等。
被執行人的處罰后果如下:
1、信用受損
被執行人的信用狀況將受到嚴重影響,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其未來的貸款、信用卡申請等金融活動。
2、財產查控
法院有權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可能扣留、提取其收入,以保障法律文書的執行。
3、社會活動和經濟行為受限制
被執行人可能會面臨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從事特定行業等限制措施。
4、強制執行
若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義務,法院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5、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被限制出入境,這些都將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和限制。
6、刑事責任
若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債務人還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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