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期間能否使用手機
在被刑事拘留期間,不得擅自使用手機。未經許可,被拘留人員不得使用手機設備。看守所收押罪犯時,需對其人身及所帶物品進行細致檢查。非生活必需品需作詳細記錄并由看守所妥善保管;出所時將物品歸還給當事人或移交至監獄、勞改機關。違禁品則會被當場沒收。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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