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哪些?
1.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名以上組成,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2. 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具體案件采用哪種形式的合議庭,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
3. 第二審法院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4. 合議庭的特點包括: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為三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保留少數人意見于筆錄中。
5. 在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的合議庭中,陪審員與審判員擁有同等的權利。
6.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均由合議庭審判。
7. 合議庭的成員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則自己擔任審判長。
8. 合議庭的設置旨在通過成員間的相互制衡,避免單個法官可能出現的偏見和錯誤。每位法官在評議案件時都應積極行使其審判權,以抵消可能的消極后果。因此,不允許法官棄權,這是維護合議庭功能和實現公正審判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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