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過追繳或者退賠,贓物(原物)沒有全部追繳,贓款(本金)沒有全部退賠,或者兼而有之,被害人的損失仍未得到彌補,此種情形,一般表明贓物已無法追繳,被告人也無退賠能力,類似于無法執行的情況。但是,由于已經在刑事判決中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任何時候,只要發現被告人有財產,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繳或者強制執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否則就會造成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的重復、沖突。即使以前的刑事判決中沒有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內容,也應當繼續通過刑事訴訟途徑予以彌補和解決,不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一、刑事案件退賠款逾期不支付怎么辦?
刑事案件退賠款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處理,拒不執行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依據是什么?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
(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于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后,能否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并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刑事案件在進行判決處理時,是可以依法對案件中包含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一并處理的,相關情況的辦理可以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決議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逾期不支付的情況,或者拒不支付的,明確是構成了不執行司法判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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