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一、撞死了人需要坐牢嗎?
撞死了人是否需要坐牢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坐牢的,但如果是蓄意謀殺或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則需要判刑坐牢。我國《刑法》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例如有人蓄意撞上行駛中的汽車自殺,汽車避讓不及,發生了死亡的結果,那么這是一種意外事件,駕駛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要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開車撞死人的情況下,如果是意外事故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坐牢的,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對死者進行賠償等,一般情況下,可以由保險進行賠付,但如果涉及到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車輛撞死了人的情況下,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肯定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周邊的安全,千萬不能夠存在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比如說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行駛,撞死他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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