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審后多少天可以拿到判決書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至于法院開庭后多久能拿到判決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會當庭宣判嗎
刑事案件的宣判通常不會立即在庭審現場進行,但特定條件滿足時會進行當庭宣判。根據法律,審理公訴案件通常在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宣判分為當庭和定期兩種形式。當庭宣判需滿足:案件事實清楚、必須在法庭進行、庭審調查后立即宣判,辯論內容應具有實質性和新意。定期宣判則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該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無論當庭還是定期宣判,都應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判決書需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二百零八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兩個月內宣判,特殊情況可延長三個月至六個月。改變管轄或補充偵查的案件,審理期限相應調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宣判通常遵循上述規定,當符合特定條件時,會進行當庭宣判。法律對此有明確的制度安排,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公開和高效。
刑事案件開庭為啥不直接宣判
視情況而定。如果經過法院的第二次庭審,查明了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對被告人判決刑罰。如果第二次庭審犯罪事實仍需要進一步查明的,法院會再次開庭,不會直接宣判。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并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準還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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