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事傳喚屬于刑事立案了嗎
刑事傳喚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利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的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傳喚證,如果接到司法部門的傳喚證以后拒絕配合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刑事立案后多久傳喚
1. 刑事立案之后,對于何時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并沒有具體法律規定。
2. 一旦訊問需要,即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3. 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公安機關通常會在其所在城市或縣內的指定地點或住所進行傳喚,并出示相應的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 若在犯罪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只需口頭傳喚,并出示工作證件,同時在訊問記錄中進行注明。
5. 傳喚和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若案件特別重大或復雜,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此時間限制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6. 應避免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變相拘禁,嚴禁使用這種方式。
7. 在傳喚期間,應確保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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