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 刑法 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 自首 (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2、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3、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4、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5、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刑法第27條)。 6、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 貪污 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 行賄 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7、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1) 防衛過當 (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8、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 毒品 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9、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 法院 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到 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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