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施工的過程中造成損害的,由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第二條【保護范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一、房屋承包施工中的損害如何賠償(《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屋在施工的過程中造成損害的,由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保護范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侵害財產的財產損失計算方法】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二、建筑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怎么計算
建筑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沒具體的標準,主要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計算:
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基本公式在計算期待利益的賠償時,通常要考慮四個要素。
第一,價值損失。價值是對于合同當事人的價值,價值損失是指非違約方根據合同期待得到的給付對他的價值與他實際得到的價值的差額。
第二,其他損失。包括違約導致的除了價值損失之外的其他任何損失,但應在當事人的預見范圍之內。
第三,避免的支出。是指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后,因不必履行合同而節省的進一步履行的費用。
第四,避免的損失。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原本應當用來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資源可以被重新使用,因此而節約的費用就是避免的損失。
由這四種因素可以得出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公式:損害賠償額=價值損失+其他損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損失。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分析:房屋漏水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具體有以下費用:
1、修復漏水所需要的修理費用。
2、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財產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估價的方式來確定。
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以雙方協商為主,尊重歷史與習慣,依照法律規定。
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后,再進行責任劃分,事故原因并不能直接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1、首先應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職責歸誰。
2、其次應查明漏水的原因,區分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
(1)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或過錯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2)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
(3)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么物業要承擔責任。
(4)公平責任:對于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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