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和立案的區別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
公安局受理案件與立案的區別有:
1、受案是沒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且制作筆錄,而立案是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審查后,發現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
2、受案是立案的前提,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應當先進行受案處理,然后再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查,公安機關審查結束后,認為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立案處理。
1、范圍不同: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2、概念不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3、受理單位不同:《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如實立案的通知》規定:《接受案件回執單》由地、市公安機關按公安部制定的樣式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由縣、市公安機關回執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各受案單位。報案人及其家屬憑《接受案件回執單》,可以通過電話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該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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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公安刑事立案程序和規定是怎么樣
當被害人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應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刑事立案。在報警過程中,需口頭或書面表述被侵害事實及搜集的證據。公安機關會受理案件,并出具受理案件回執。接著,公安機關需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害人。如被害人對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負責受理申請,并決定是否反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若檢察院同意不予立案,需出具書面意見。此時,被害人可向上級檢察院申訴,亦或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整個過程中,公安機關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立案決定,并通過正式文書通知被害人。若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滿,被害人有權尋求上級機關復議或申訴,或選擇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立案程序確保了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及時保護,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公正。這一過程不僅要求公安機關在時限內完成工作,也賦予了被害人在不滿決定時尋求復議和申訴的權利,確保了案件的公正處理。
報警后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
1. 刑事立案意味著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然而,立案并不保證一定會被批準逮捕或定罪,這取決于證據充分性和犯罪的嚴重性。
2. 例如,對于輕傷案件,即使已經立案,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不必完成整個司法程序。
3. 相對地,刑事不立案表明行為并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應處理。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承認指控并愿意受罰,可以依法獲得寬大處理。
報案后立案后怎么處理
一、報案后立案后怎么處理報案后立案后公安機關應該組織警力對案件進行偵查,抓捕嫌疑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二、刑事訴訟立案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立案偵查的時間一般是兩個月,由于某些原因期限屆滿也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找法網提醒您,由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三、報警立案后能撤案嗎
報警立案后有法定撤銷情形,能夠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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