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
犯了刑事案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辯護。律師可以幫助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定辯護策略、保護被告人權益和減輕或避免刑罰。
在中國,犯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利請律師代理辯護。律師是一位專業的法律代理人,可以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定辯護策略、保護被告人權益和減輕或避免刑罰。首先,律師可以幫助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告訴被告人有關刑事訴訟程序和法律規定,協助被告人進行案情了解和證據收集,為案情分析和辯護做好準備。其次,律師可以制定辯護策略,根據案情的不同特點,針對性地選擇適當的辯護方式,以便能更好地保護被告人權益。最后,律師可以減輕或避免刑罰。律師可以協助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或代為進行辯護,提供證據和辯護材料,并在必要時協助被告人進行上訴,從而達到減輕或避免刑罰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無法支付律師費用怎么辦?如果被告人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于一些特殊困難的人,如未成年人、孕婦、殘疾人、生活困難的人等,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如法院判定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則由國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是一件嚴重的事情,被告人一定要請律師代理辯護。律師可以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定辯護策略、保護被告人權益和減輕或避免刑罰。如果被告人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被告是聾啞人等情形,在我國的刑事辯護之中,當事人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一般都是會委托辯護,若是審理的案情比較復雜,法院也是可以直接指定辯護律師的,當然經濟困難等情形也可以指定辯護。
一、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被告是聾啞人等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系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二、下列人員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三、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于(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四、刑事訴訟辯護人有如下特征:
1、辯護人參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由于律師會更為了解法律知識,若是有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無疑會減輕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的負擔。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律師都hi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請求,此時,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提出指定辯護的請求。
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是什么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一、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是什么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辯護人不得進行哪些行為?
根據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不得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里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除此之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對于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等案件事實問題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這些證據,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至于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可能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虛榮,以顯示自己很有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有勾結,為了謀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究,相互交換、傳遞供述情況,或者相互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顯然是嚴重違背法律職責、破壞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種類,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實情況,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證人作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摻雜個人好惡和推測,并且前后應當一致,不出現自相矛盾。在有的情況下,證人作證因記憶不清,可能會出現前后作證內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有的后一次作證對前一次作證會作一些改變或修正,這屬于正常情況。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實或故意編造虛假內容去改變原來符合事實的證言,是法律不允許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以使證人改變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實的證言作了禁止性規定,是很有必要的。這里應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虛假的內容去改變原先符合事實的證言,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改變后的證言是符合事實的,則說明原先的證言存在問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3.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辯護人除不得有以上兩項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外,可能還會有其他一些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情況,比如辯護人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哄鬧法庭,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調查取證,等等,都是辯護人不得進行的行為。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時,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出庭為其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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