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一般審問幾次
法律分析:并沒有規定次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在判決生效前前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近親屬無法會見或者通信。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最需要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咨詢以及提供應對策略的時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檢察院審問流程
【法律分析】
1、訊問的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2、訊問的地點。3、訊問的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于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5、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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