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可以復議嗎
可以的,行政賠償能行政復議,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四)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五)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八)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九)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賠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行政機關侵害公民權利的事情發生,出現行政侵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賠償。那行政賠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不經過行政復議嗎?為讀者進行解答。一、行政賠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情形的,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前置的類型 行政復議前置的歸納與總結如下: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如果各位讀者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來進行,你會得到滿意的咨詢結果。
行政賠償必須先復議才能訴訟的嗎
行政賠償是否需要先復議,取決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未要求必須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換句話說,是否需要先復議后訴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框架下的具體規定。當事人應仔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以確定是否需要先行申請復議。
需要強調的是,不同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可能不同,因此是否需要先復議后訴訟,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當事人在處理行政賠償案件時,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法、有效地維護。
綜上所述,行政賠償并非一律需要先復議后訴訟,而是取決于特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以便準確判斷并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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