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是什么
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概述如下:
強制措施期限:
- 傳喚與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 拘留:一般不超過14日,特殊情況可延至37天。
- 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
- 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
-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 延長期限:可延長1個月或2個月。
- 發現新罪行:重新計算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
-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 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 改變管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 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
- 被害人申訴:不起訴決定后7日內。
- 被不起訴人申訴: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7日內。
審判期限:
- 普通程序一審: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宣判,特殊情況可再延長1個月。
- 簡易程序:20日內審結。
- 二審上訴、抗訴:1個月至1個半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再延長1個月。
刑事案件辦案時限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1、刑事拘留30天;2、審查逮捕7天;3、偵查期限60天;4、審查起訴45天;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對于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別報上級和省級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1—5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限是如下:
1、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辦案期限是為二十日;但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是為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2、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3、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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