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前的流程
檢察院在提請公訴前須完成以下步驟:
審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師的專業觀點,并進行詳細記錄;
如有必要,可將案件發回公安部門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直接啟動內部調查程序;
若檢察院確認被告人已構成犯罪且證據確鑿,依法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則會做出正式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詐騙罪警方會如何審問
警方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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