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現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并將立案及時口頭或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公安機關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有關控告人、報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訊問,并在宣布后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文件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并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四、法醫傷情鑒定的有關規定
1.法醫傷情鑒定的范圍。 人身傷害程度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其他部門委托鑒定的各種傷情評定。
2.法醫傷情鑒定的程序
l)、受理:必須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鑒定過程:首先查閱有關原始材料,再對傷情進行檢驗,然后根據有關法律規走和標準對傷情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定或鑒定,出具鑒走書并將結論告知當事人。
3)、重新鑒定:如當事人對鑒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鑒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院立案了,會怎么通知被告人?
立案后,法院會派遣人員將訴訟書送至被告人手上,告知已立案,并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并通知開庭時間,以便雙方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擴展資料:
訴訟書送達人員
一般送達人員組合通常是1名書記員和1名司機:有時是1名書記員和原告乘出租車或者乘原告的車前往送達,作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的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員卻沒有出現在現場,即“簽而不送”存在不符合程序規范之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書
起訴需要告知對方么
起訴對方不需要告知對方。原因如下:
1、法院收案后,案件到法庭后,是由法院直接送達訴訟狀、傳票,需要被告簽收的;
2、根據國家民訴法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一、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1、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2、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
二、起訴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起訴狀怎么寫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綜上所述,起訴之前不需要通知對方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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