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否可以調取公安機關卷宗
法律分析:這個要看案件的階段。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是沒有閱卷權的,公安偵查期間,只能和公安提律師對于該案件的相關看法或者表達被告家屬的想法。需要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才能看到案件的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調取法院卷宗手續
律師查閱卷宗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證明、委托書。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需要時,可以到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卷宗材料的。查閱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函)及委托書等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民事案件要去調取刑事卷宗要怎么調
民事案件要去調取刑事卷宗要怎么調該問題涉及證據搜集,當事人如果無法自行搜集關系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進行取證。如果法院認為該刑事案件的卷宗,屬于案件審理的必須,法院應該進行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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