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十級傷殘等級
一到十級傷殘等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但<20 cm2(注: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注:1010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后;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后;
43結腸修補術后;
44肝修補術后;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后;
47脾修補術后;
48胰修補術后;
49腎修補術后;
50膀胱修補術后;
51子宮修補術后;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54乳腺成形術后;
傷殘鑒定等級劃分標準?
你好,內容較多,建議到專業機構做傷殘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總則
1.1制定依據
1.1.1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特制定本標準。
1.1.2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實際,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科學劃分殘疾等級。
1.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
1.3鑒定原則
1.3.1 鑒定應在傷及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
1.3.2 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 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 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1.4 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鑒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和法醫臨床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和病歷,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鑒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鑒定專業范圍,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4.3 鑒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鑒定,依法執行鑒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Budd-Chiari綜合征。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 四肢殘疾
2.4.1 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 雙眼盲目3級。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 下頜骨缺損達6厘米以上。
2.4.12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 陰莖和雙側睪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 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 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 五級殘疾
2.5.1 中度智力障礙。
2.5.2 單肢癱(肌力1級)。
2.5.3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癥。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雙眼低視力2級。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 雙耳聽力損失≥81 dBHL。
2.5.13 兩肺葉切除術。
2.5.14 肺葉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 呼吸困難Ⅲ級。
2.5.16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 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門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 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后,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礙。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7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50毫升。
2.5.28 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 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 雙側卵巢切除。
2.5.31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 環椎骨折脫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癥狀和體征。
2.5.33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 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瘺不能修復。
2.6.26睪丸損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癥。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唇缺損累計長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征。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 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通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愈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1股骨、脛骨干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痹。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脫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瘺。
2.8.30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愈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干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長骨骨折后并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癥。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復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后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睪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并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干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后。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后。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后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后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級殘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后遺有后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干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全文)
傷殘分類: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準。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鑒定標準: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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