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的骨折,算的上刑事嗎
被打造成骨折,如果經過法醫鑒定構成輕傷,就屬于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
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5.6.5 輕微傷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傷。
打架斗毆輕傷鑒定標準
打架斗毆輕傷鑒定標準如下:
1、斗毆輕傷的界定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2、斗毆輕傷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對方,并取得對方的諒解,法院或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打架斗毆判刑規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如果是個人的斗毆行為,造成輕傷是要按故意傷害罪論處的,輕傷的話,應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還有可能打架斗毆有可能涉嫌犯聚眾斗毆罪或尋釁滋事罪。只要是14歲以上的人故意傷害都要負刑事責任的。
打架斗毆判刑的量刑標準: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于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綜上所述,打架斗毆的判刑為: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醫鑒定怎么鑒定傷情
法醫鑒定傷情是指法醫通過一系列專業的醫學、生物學和法醫學技術手段,對傷者所受的損傷程度、性質、原因等進行客觀、科學、準確的評估與判斷。
一、收集病史資料
法醫在鑒定傷情時,首先需要收集傷者的病史資料,包括傷者的基本信息、受傷時的情境、既往病史等。這些信息有助于法醫了解傷者的身體狀況及受傷背景,為后續鑒定提供重要參考。
二、體格檢查
法醫會對傷者進行全面的體格檢查,包括觀察傷者的外觀、測量生命體征、檢查受傷部位等。通過體格檢查,法醫可以初步判斷傷者的傷情嚴重程度,為后續鑒定提供依據。
三、輔助檢查
為了更準確地了解傷者的傷情,法醫還會進行一些輔助檢查,如X光、CT、MRI等影像學檢查,以及血液、尿液等實驗室檢查。這些檢查有助于發現傷者的內部損傷、病理改變等,為法醫鑒定提供客觀依據。
四、傷情評估
在收集病史資料、進行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的基礎上,法醫會結合專業知識,對傷者的傷情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損傷程度、性質、原因等,以及可能產生的后遺癥和康復情況。法醫在評估過程中,會充分考慮傷者的個體差異和實際情況,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五、撰寫鑒定報告
法醫在完成傷情評估后,會撰寫鑒定報告。報告中詳細記錄了法醫鑒定的過程、方法、結果及結論,為司法機關、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
綜上所述:
法醫鑒定傷情是一個復雜而嚴謹的過程,需要法醫具備專業的醫學、生物學和法醫學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收集病史資料、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傷情評估及撰寫鑒定報告等步驟,法醫能夠客觀、準確地評估傷者的傷情,為相關部門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規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該標準詳細規定了人體各部位損傷程度的鑒定方法、標準和程序,為法醫鑒定傷情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依據。法醫在鑒定傷情時,需嚴格遵循該標準,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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