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一、提起再審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再審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已生效的判決。但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非訟程序作出的判決、依照再審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其中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指對于婚姻關系這一身份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重審,對于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申請再審。若涉及已分割的財產,對于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再審,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已經生效的裁定書,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可以再審,但可以上訴。
3、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調解書。
法院對生效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的,要求生效的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當事人申請對調解書再審的事由,是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違反合法原則;檢察機關監督調解書的事由是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規定,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無論以指令再審方式還是以提審方式裁定再審,標準應該是相同的,“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復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人尋求案件再審,其理由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點:
當申請人發現有新的證據出現,足以推翻原有判決或裁定的權威性時,他們有權申請再審,以確保公正裁決基于確鑿的事實。
若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申請人可質疑其公正性,主張法院應重新審視。
偽造或未經充分質證的證據將嚴重影響判決的公正性,申請人有權利挑戰這些不實證據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必要時無法自行獲取審理所需證據,申請法院介入調查,若法院未能履行職責,也可成為再審的理由。
當法院在判決過程中誤用或曲解法律,申請人有權質疑其判決的法律依據,要求糾正。
管轄不當或審判人員未按規定回避,嚴重違反司法程序,申請人會借此提出再審申請。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代理問題,或者當事人缺席導致的辯論權利被剝奪,都將構成再審的正當理由。
未經合法傳喚就缺席作出判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此提出再審質疑。
判決結果未能全面覆蓋或遺漏了訴訟請求,申請人有權要求法院修正判決內容。
如原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這表明原判決的基礎已動搖,再審申請成為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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