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里罵人可不可以立案,要依據罵人的情節而定,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擴展資料:
案例:
微信里罵人,法庭上丟人
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由于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案子。
在微信或朋友圈上罵人,情節輕微有侵犯他人名譽權風險,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絕非小事。
何謂“情節嚴重”,“兩高”于2013年9月作出的司法解釋中有了明確說法: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這一司法解釋為網絡誹謗行為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比起線下的面對面罵人,在微信或朋友圈里罵人,證據的獲取、固定更為方便,受害者及時截屏的話,對方刪掉也無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微信里罵人,法庭上丟人
微信罵人報警是否立案,這就要看事情的嚴重性了,是否構成了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辱罵行為,可能構成了侮辱罪,可以誹謗罪。
立案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類似的案例
2019年5月,王女士到派出所報警稱他的前男友羅某把她的照片發到朋友圈,然后對她進行侮辱謾罵,而且這些言辭里面都是惡意,內容污穢不堪,這樣的行為已經對王某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讓王女士的內心非常的痛苦不安。
王女士就到派出所進行報案。經過調查這是王女士的前男友羅某的妻子,利用了羅某的手機添加的微信,然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多次對王某進行侮辱性的謾罵。最后,羅某的妻子劉某被派出所傳喚,劉某人對她的這種行為供認不諱。對于劉某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微信罵人一時爽 后果很嚴重
說實在現在網絡侮辱這些隱蔽性都比較強,而且傳播性都非常的快,有可能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影響。有很多人可能就通過微信朋友圈這些社交媒體進行罵人,通過這種當時罵人釋放出自己的惡意,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幾年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多人通過網絡進行罵人這些言論,有可能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也可能侵權了, 也為此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能不能管住嘴,這是一個人最大的修養,所謂禍從口出,病從口入。記得嘴上留德,不要覺得在網絡上就可以隨便的編造侮辱辱罵他人,不管是在網絡還是現實上,侮辱或誹謗他人和尋釁滋事 ,這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