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賠償調解范圍都有哪些
行政賠償調解涉及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行政賠償訴訟過程中,當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且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被確認后,行政機關與原告之間就賠償數額的問題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提出賠償數額的減少,雙方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賠償糾紛,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方意愿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針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過程需要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則,確保調解結果不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賠償調解的范圍主要集中在賠償數額的協商上,尤其是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以及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具有一定的適用性。然而,無論調解過程如何進行,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調解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維護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案件哪些適用調解
律師解答
行政案件適用調解的案件有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適用調解嗎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行政賠償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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