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于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注: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③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④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⑤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⑦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⑧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①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②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③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④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⑤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⑦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⑧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①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②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③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④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⑤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后,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一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一、刑事案件到法院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到法院的程序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偵查終結之后將案件移交個給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3、檢察院審查后若決定提出公訴請求,那么案件就會達到法院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了該走怎么程序
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對于公訴案件,一般需要經過偵查、審查的程序之后,刑事案件才會到達法院處,若法院受理了檢察院提出的公訴請求,那么法院就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在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審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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