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由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案件要結合當時的情形,無法一概而論。
一、錯誤觀點:
在大量的校園傷害事故中,不同的法院在類似案件中認定學校的責任并不完全一致。而家長第一反應就是“只要是學生在學校受傷的,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
而5歲的小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由其法寶監護人即其父母來承擔。
二、學校責任承擔的前提: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該保障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對學生是一種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只有在違反了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才有賠償的義務。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因此,要判斷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就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
三、還要看傷害發生的時間:
1、上課期間
上課期間,任課老師對學生有直接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如發生倆同學互毆或玩鬧的,任課老師因未及時發現學生間的矛盾,并疏導、化解糾紛而致傷害事件發生的,學校是當然的責任主體。
如果是學生間突發、一時性起、結果發生在一瞬間的事件,老師不能預見也無法制止,對此并無過錯,也是無責的。因此,在上課期間發生學生傷害事件的,學校并不是當然的責任主體,要視情況而定。
2、下課休息時段
根據《學生傷害故事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p>
要認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則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糾紛發生在下課期間,如果學校的各類設施不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事件純粹是你小孩自己誤傷了別人,明顯可以判斷學校并無過錯。但是在傷害發生后,學校如果不及時通知家長,或不及時送醫而使損害擴大的,就擴大部分,學校是有責任的。這學校違反了兩個原則:一是及時告知未成年人學生監護人的義務,二是及時救治義務;這類糾紛,學校盡管事前并無過錯,但事后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放學后,老師留學生
現今,學生課后留校現象相當普及,應該先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并和家長約好接送學生的時間或由老師將學生安全送回家中,絕對不允許將學生獨立留校,否則引發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校則是第一責任主體。
四、不知是否有交傷害保險費?
一般學校是要交繳納意外傷害保險的,不知交了沒有?如果交了,可以尋求幫助!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予經濟賠償。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一、最新在校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予經濟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于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后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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