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受案立案時間限制為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2、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受理后一般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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