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后一般多久會開庭
刑事案件起訴后快的話一般10日就會開庭審理,但是按照實際的法院程序以及盤起,至少也是在10天以后才會進行審理,因為首先需要將起訴書副本送給被告人,這中間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規定是在開庭10天前。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后一般多久會開庭
開庭審理至宣判的期限規定都差不多,一般在起訴書中會注明開庭審理日期,未注明的一般為10日后開庭審理,管轄權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在一個月以內宣判(已稱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判決結果:
1、一審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
刑事案件一般有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如果發生程序錯誤,那么就會出現再審程序,開庭的具體天數與案件的實際情況也是有關的,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中止的情況等等,而起訴書副本送給被告人一般是在開庭前10日之前,所以開庭快的話是起訴后10天可以開庭。
刑事案件收到起訴書后多久開庭
一審審理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由法院基于案件排期情況來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公訴案件,應遵循以下時間和期間。法院決定開庭后,需至少在開庭前十日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理過程規定,法院應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至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案件可能判處死刑或涉及附帶民事訴訟,或滿足其他特定條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審理期限可延長至三個月,特殊情況還需進一步延長,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若案件改變管轄,從接收案件之日開始計算新的審理期限。若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偵查完畢后移送法院,法院需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該條款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可撤銷案件,檢察院可決定不起訴或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對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的情況,檢察院、公安機關應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
起訴書上交后多久開庭
起訴書交上法院可能會在一個月、或者是兩個月左右開庭審理,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并不會受理訴訟請求。具體來說,對于不滿足既定起訴條件的情形,法院就有可能不受理,此時由于訴訟請求未被受理,也就談不上開庭審理時間確定的問題了。
一、起訴書交上多久才可以開庭? 起訴書交上去之后可以結合以下情形來判斷開庭的時間: 1、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二、起訴請求一定會被法院受理嗎? 起訴請求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是否會被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三、在起訴狀之中需要注明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對于法院來說,在收到公民、單位提交的訴訟請求之后,需要先結合現行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滿足案件的起訴條件,對于滿足條件的情形,則需要立案處理。對于已經被立案了的糾紛案件,需要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并將確定了的時間告知案件當事人。
相關推薦:
刑事附民事上訴書(刑事上訴狀范文)
刑事訴訟建議再審(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滿足的條件)
刑事起訴書簽字后(刑事案件收到起訴書后多久開庭)
刑事申訴至最高法(申訴到最高法一般多久判)
刑事訴訟中的休庭(刑訴法休庭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