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
刑訴法釋放的條款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逮捕后釋放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逮捕后釋放的規定是:此時是應當發給釋放的證明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發現不應該拘留逮捕的時候,就要盡快釋放被逮捕的人。釋放的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發放的通知,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對于此次判斷不滿意可以申請復議。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后釋放有沒事
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后又給釋放的情況下有沒有事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果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沒事,如果自己確實做過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在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了的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會對被傳喚的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
一、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后釋放有沒事?
刑事傳喚后釋放有沒有事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公安機關在受案后,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因案情不明,沒有采取強制措施,24小時內放人了,但并不代表沒事,因為案件還沒有終結,還在偵查中。如有新證據,證明有犯罪,還可以再刑拘和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二、拘傳的條件有哪些?
1、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拘傳的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進行訊問,可隨時進行,不需要拘傳。
3、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
其實犯罪嫌疑人自己心里面最清楚做過的一些事情,而對于公安機關來講,并不是說把傳喚的這些人釋放了以后就再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了,而且刑事傳喚本身就有時間限制,最長是不能超過24個小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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