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和涉案的區別
一、涉案與涉訴的區別涉案,也就是說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涉訴,也就是說跟訴訟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我們常說的涉案金額涉案金額也就是指案件當事人的實際犯罪金額或違紀金額,以所認定當事人的犯罪性質和違紀性質確定。而涉訴金額就是起訴到法院,雙方有爭議的金錢數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二、涉案與涉訴的區別涉案,也就是說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涉訴,也就是說跟訴訟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我們常說的涉案金額涉案金額也就是指案件當事人的實際犯罪金額或違紀金額,以所認定當事人的犯罪性質和違紀性質確定。
而涉訴金額就是起訴到法院,雙方有爭議的金錢數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三、涉案金額多少可以立案,法律依據有哪些律師解答
針對涉案金額多少可以立案的問題,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涉案金額是指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的金錢數額,而我國刑法規定了4百多個刑事罪名,而很多罪名均是以涉案金額的大小作為立案的標準,比如盜竊罪在廣州的立案金額為3000元,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金額為5000元。
而涉案金額多少可以立案,由于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是什么案件、什么罪名的涉案金額,而因為每一個罪名立案金額都是不一致的,所以,涉案金額多少可以立案這個問題就需要根據所涉及的具體罪名、具體案件才能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如何處置
人民法院對扣押及凍結被告人財產及其孳息,需妥善保管并做詳細記錄,附卷歸檔;
對于檢察機關隨案移送財產及孳息,應依據清單進行核對后妥善保管,嚴禁擅自挪用或處置。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涉案和立案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涉案與立案在法律意義上存在明顯區別。涉案人員,又稱嫌疑人,是指被懷疑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是否真的涉嫌犯罪,需待了解案情后作出判斷。此時,應當盡快委托律師,以便在看守所內會見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咨詢。另一方面,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或自訴人起訴等材料后,依據各自的職能管轄范圍進行審查。一旦決定立案,將啟動相應的偵查或審判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偵查,搜集和提取證據,無論是證明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抑或是罪輕或罪重。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對于那些符合逮捕條件的嫌疑人,則應當依法進行逮捕。
涉案與立案的異同
涉案與立案在含義上存在顯著差異。
前者特指與案件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例如涉案人員、涉案金額等;
后者則為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構對各類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后,根據管轄權決定將其作為案件展開偵查或審判的一項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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