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共有八種,它們分別是:
1.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2. 書證:書證是指那些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表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政府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都是書證的例子。
3. 證人證言:這是指那些直接或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4. 被害人陳述:這是指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如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這類資料是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例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都屬于此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為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
刑事訴訟的時效期是多久
刑事訴訟的時效期是多久,要視情況而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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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的八大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如下:
1. 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2.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
3.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同時對其行為提出的辯解。
6. 鑒定意見: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專業人員,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記錄,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進行偵查實驗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包括:
1. 客觀真實性: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 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3. 合法性:證據的收集、提供和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證據是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也是作出裁判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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