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
(一)對擬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二)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一)患有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監外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機關委托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妨礙在監內執行刑罰的情況消失后,對罪犯仍需收監執行。
對在獄內服刑的罪犯,監外執行的程序如下:
1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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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監區人民警察需集體研究擬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隨后,相關材料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同時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生活不能自理情況進行鑒別。對于材料齊全且符合提請條件的罪犯,將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若評審通過,則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監獄在做出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后,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將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在病情診斷或妊娠檢查方面,需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于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則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患有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
這些規定確保了暫予監外執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也體現了對特殊情況下罪犯的關懷和照顧。通過嚴格的程序和條件限制,可以有效防止濫用監外執行權力,保障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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