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如何認定
肖像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這一規定,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意味著,即使未經授權使用了公民的肖像,但如果并非出于營利目的,可能不構成侵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中進一步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均被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尊重他人的肖像權是維護個人尊嚴和社會和諧的重要一環。在未經本人許可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他人的肖像進行營利活動或其他可能損害其名譽的行為。
如何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
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需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此類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自行制止,也可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請求權并不以財產損害為必要條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任何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民事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對于肖像權的保護,法律不僅關注個人形象的使用是否經過授權,也重視這種行為是否出于商業目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肖像權,避免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的照片進行商業活動或公開傳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此外,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要求侵權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既是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也是對全社會尊重個人隱私和權益的倡導。
肖像權侵權如何認定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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