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筆錄和庭審筆錄是一樣嗎庭審筆錄其實就是開庭筆錄,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其法律依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二、做筆錄一般多長時間這要分情況進行對待,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做筆錄會對自己以后有什么影響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筆錄只是作為案件卷宗檔案的一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后放入檔案,不放入被詢問人檔案,不會對被詢問人產生影響,如果依據筆錄而被認定違法犯罪的,將會計入檔案,產生影響。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屬于當事人的陳述,是證據的一種。如果牽涉到了違法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事故當中,需要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時都會留下相應的筆錄, 同時對于罪犯的詢問,也會留下詢問筆錄。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也會留下筆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八條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