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殺人犯開庭時間最長多久開庭
法律上對兇殺罪從案發到開庭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等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殺人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殺人犯的追訴期間是二十年。殺人后只有在司法機關沒有立案的情況下,才適用這個追究時效。如果司法機關一旦立案,就不受這個追訴時效的限制,進行終生追訴。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命案是屬于刑事范圍,因此是由檢察院來提起公訴,需要有關機關來進行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進行起訴,然后再由法院來審理判決,案件從案發到開庭的時間最長需要多長時間這個是沒有規定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追訴時效需要根據具體判罪年限進行決定,如果是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話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如果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法院對故意殺人審判一般多久能結案?
故意殺人罪的一審期限一般是2到5個月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故意殺人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涉嫌故意殺人罪是否有權上訴?
涉嫌故意殺人罪也有上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對故意殺人案的審理時間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規定,若案情特別簡單,法院在兩個月內就可以宣判。不過,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來后,不管是受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爭議,都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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