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諒解書法院怎么判?
根據我國國家法律 法規 規定,當事人的處罰判定會嚴格按照法官的執行。在法律意義上,量刑的判定與案情的嚴重情況有關。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將依據繁瑣的條例進行,也應有特殊情況。就比如在原告與被告之間具有諒解書時,便可酌情處理。那么,有了諒解書法院怎么判呢? 一、取得諒解書的,可以從輕處罰。如果達成 刑事和解 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量刑情節的量刑幅度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 減刑 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 未成年人犯罪 ,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 從犯 ,應當綜合考慮其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 自首 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 立功 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 搶劫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 累犯 ,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 刑罰 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 過失犯罪 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綜上所述,關于 有了諒解書法院怎么判 的問題需要根據案情的嚴重情況而定。對于賠償經濟損失所取得的諒解,根據實際情況將有減少百分之四十的基準刑。同時,在對于嚴重的情況時應適當處理,體現從寬的性質。法院極其相關部門要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盡量符合實際情況。
故意傷害和解用不用坐牢?
故意傷害和解用不用坐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如果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已經達到了輕微傷的后果,這種的話的問題協商就可以了,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達到輕傷以上后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害和解用不用坐牢?
故意傷害和解用不用坐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故意傷害私下和解如果故意傷害的情節并不嚴重,比如說僅僅是輕微傷。私底下和解之后案件就會被撤銷,故意傷害刑事和解是允許的,但是實際上這種和解的話,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是關于民事賠償方面所達成的一致的意見,而對于刑法當中的罪名的承擔的話,依然是需要由法院來作出判決的,有可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法院調解成功后還要判刑的。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現被害人調解成功,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并不能免除被告人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有判緩刑的可能。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1、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那么必然是需向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說是輕微傷害,那么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法律的問題達成一致,做出和解就可以了。也就是并不需要再由人民法院對此定罪量刑。
刑事案件和解后是否仍需判刑
即便訴訟雙方達成私人協定,對于涉及可判罪行之決斷,量刑仍須嚴格執行。
然而,若當事人之間能協商達致和解協議,那么在評估具體刑罰之時便需為其從輕考量,予以相應減輕。
我國現行之刑事和解,乃是針對那些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之犯罪行為所尋求的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
此舉旨在實現案件妥善處理,防止因審判結果與后續民事爭議相沖突而引發進一步的紛爭。
此外,佑護受害者合法權益亦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考量因素。
刑事案件均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力量代為起訴,對被告人觸犯刑法之行為展開指控。
若人民群眾與被告方之間能夠達成和解,僅表明受害人個人決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作為公共機關的檢察院,依然會堅持依法追責,直至向法院判決。
關于自訴案件之審判,人民法院可進行適當的調解工作。
在法庭宣判正式生效之前,自訴人有權與被告人自行協商達成和解或撤回自訴申請。
然而,對于少數特定案件則不適用于調解措施。
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如被告人已被羈押,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若被告人尚未被羈押,則應在受理案件后的六個月內完成宣判。
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
問答題(一)在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無論是對結果的公正性還是對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擔著重要的保障職能。關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其公正性的疑慮。因為爭議解決方式由原來法院判決轉向私人協商,這樣以對話和協商為基礎,會對所有加害人的平等處理帶來妨礙,也就是說對 “形式平等”產生妨礙,但要做到“實質的平等”即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又要求法官絕對的中立,如法官不把這種獲得寬緩的機會平等平均的分配勢必造成“特權主義”,所以在現實中加害人可能更會想方設法的與司法人員打通關系,成為法外因素干預司法的新途徑。 (二)刑事和解強調個人利益,以個人本位主義為價值觀,公民個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決被告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視公權力的存在,忽略國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規范。法院內部對此的認識不一,實踐中并沒有全面運用,導致其操作欠規范。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識參差不齊,在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時,大多由法院主動啟動和解,當事人處于被動的狀態,造成刑事和解機制的啟動隨機性強。法院內部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及適用條件也不一樣,對刑事和解所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體運用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經濟能力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類型案件在協議內容上也存在較大差別,個案間難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內容等同于經濟賠償,刑罰與賠償協議劃上等號等等。筆者認為,這種刑事和解適用上的隨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罰,甚至不平等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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