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對撤回起訴的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正當的,應當準予撤訴;理由不正當的,應當裁定不予撤回起訴,并且依法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在宣告判決前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撤回起訴是自訴人自愿的,應當準許撤訴;撤回起訴是非自愿的,應當裁定不予撤訴,依法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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