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拘留與逮捕等五項。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可依據案情,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用拘傳、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等方式進行干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訊問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強制性方法。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及逮捕,且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拘傳針對尚未羈押者;取保候審適用于危害性較低者;刑事拘留則對現行罪行或疑似重大罪犯實施;而逮捕面向已查證屬實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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