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
法律主觀: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意味著什么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意味著一審的審理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需要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發回重審是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程序中均設有發回重審制度。司法實踐中,相對于其他兩種訴訟程序,刑事訴訟過程中二審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較少,那么,對于辯方而言,能夠促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新審判就意味著階段性的巨大成功。
案件重審程序為:
1、確定管轄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庭前審查,需要審查的內容為一般事項和被告單位的相關情況;
3、法院開庭審理;
4、補充起訴;
5、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刑事訴訟法院發回重審的條件如下: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對于第一種涉及案件實體問題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除了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而第二種情形由于涉及到案件程序問題,則只能發回重審。無論案件基于哪種情形發回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刑事立案條件有: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在管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發回重審,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那不管是什么原因,重審都不得加重原判決的刑罰。重審只能維持或者減輕,不能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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